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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中组发〔20121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精神,更好地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决定组织实施安徽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简称“省特支计划”)。

    第二条 总体思路。紧紧围绕省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统筹现有人才培养支持计划,坚持激活存量与引进增量相结合,突出创新创业,集成政策资源,加大支持力度,培养集聚一大批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第三条 目标任务。从2014年起,用10年左右时间,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支持1000名左右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的领军人才。

    第四条 基本原则。坚持高端引领,优化结构,重点选拔支持能够代表国家或省内一流科技水平、具有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能力的高层次人才;坚持以用为本、急需优先,重点人才重点支持,特殊人才特殊培养;坚持统筹实施,科学推进,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根据不同类别人才特点,分项实施;坚持创新机制,不断完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发现、培养、使用和评价激励等机制,推动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支持对象。直接服务于全省主导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主导产业”指电子信息和家用电器、汽车和装备制造、材料和新材料、能源和新能源、食品医药、轻工纺织、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等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指电子信息、节能环保、新材料、生物、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公共安全产业等产业。申报主体为各类企业。

    第六条 创新领军人才。计划支持500名,每年遴选一批,每批50名左右。具体标准为:在国家或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确立的重点方向,主持重大科研任务、领先高层次创新团队、领导国家级或省级创新基地的企业科技人才和科研管理人才,其研究工作具有重大创新性和发展前景;技术入股等形式参与企业科技创新,并积极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省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驻皖中直事业单位创新人才的申报要依托企业,创新人才工作应与安徽产业发展有较高的关联度。以50周岁以下中青年人才为主。申报人承诺入选后在安徽至少工作5年。

 

    第七条 创业领军人才。计划支持500名,每年遴选一批,每批50名左右。具体标准为:运用自主知识产权创建科技企业的科技人才,或具有卓越经营管理才能的高级管理人才,创业项目符合我省主导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并处于全国或全省领先地位。以近5年内创办企业的主要创始人为主,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本人持有30%以上股份,且为企业第一大股东。

第三章 支持政策与管理

    第八条 “省特支计划”入选人才由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授予“安徽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称号,颁发入选证书。

    第九条 对入选“省特支计划”的领军人才,省级财政给予每人50万元经费支持,专项用于领军人才自主选题研究、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等。申报单位负责经费的有效使用和管理。地方和用人单位可配套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第十条 省有关部门在科研管理、事业平台、人事制度、考核评价、激励保障、经费使用等方面,制定落实重点培养支持措施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各用人单位制定领军人才培养支持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办法,加强日常管理和绩效评估。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以及因个人原因不能发挥作用的,取消特殊支持,并视情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省特支计划”入选领军人才纳入省高层次人才库,建立个人培养档案,加强联系,提供服务。组织参加政治理论学习、高级研修等活动,积极发挥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决策咨询作用。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省特支计划”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牵头组织实施,负责统筹协调工作。在省人才办设立专项办,承担日常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制定“省特支计划”实施细则,明确遴选具体标准、程序和管理服务办法。省直有关部门制定落实重点支持政策措施。定期开展产业发展重点支持领域人才类型的分析研究,并对上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并发布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在省直有关部门设立评选平台,负责开展相应类别人才的申报和初选工作。在各地各行业申报的基础上,由各评选平台组建专家评审小组,按照同行评审原则进行初选。

    第十六条 专项办组建“省特支计划”评选委员会,由各领域高级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评选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组,负责各类领军人才人选复评工作。

    第十七条 根据评选委员会评选结果,专项办对拟入选人员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最终入选名单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发布。

    第十八条 组织开展计划实施中期、后期评估,及时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建立科学的评审专家选择、回避机制和评审工作监督机制,对组织实施工作进行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维护“省特支计划”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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